互联网电商平台公约协议
发布于:2024/12/3 11:53:08 点击量:
一、总则
平台公约是用户使用平台服务的指引性规范和行为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客户端应用程序及相关网站的所有用户。用户要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公约所有条款,否则无权使用平台服务。如用户不同意公约或其中任何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服务。用户点击“同意”,或者使用了平台服务,或者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公约的,均视为已阅读并同意本公约。
本公约内容同时包括《平台隐私政策》,且用户在使用平台某一特定服务时,该服务可能会另有单独的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等(以下统称为“单独协议”)。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户同样应当遵守。用户对前述任何单独协议的接受,即视为用户对本公约全部的接受。用户对本公约的接受,即视为用户对《平台隐私政策》的接受。
二、用户资格
用户注册使用平台服务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用户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用户还需确保不是任何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实施的贸易限制、经济制裁或其他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也未直接或间接为前述对象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否则应当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三、账号管理
(一)账号获得。用户要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公约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可获得平台账号并成为平台用户。
平台只允许每位用户使用一个平台账号。如有证据证明或平台根据平台规则判断用户存在不当注册或不当使用多个平台账号的情形,平台可采取冻结或关闭账户、取消订单、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二)实名认证。用户在不注册或登录账号时,只能使用平台部分功能,在使用某些功能或某些单项服务前,需要注册或登录平台账号,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在注册、使用平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信息。
用户应当及时更新提供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最新、真实、完整、有效,平台将依法对用户信息进行检查核实。若用户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存在明显不实或行政司法机关核实提供的信息无效的,平台将发出询问或要求整改的通知,并要求重新认证,直至中止、终止提供部分或全部平台服务,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三)账号转让。由于用户账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平台同意,并符合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可进行账号的转让。账号一经转让,该账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除此外,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四)账号名与昵称的合法性。平台账号名与昵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约相关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否则平台可回收会员名与账号名。
四、违禁商品及信息
平台禁止买卖、发布或传播违禁商品及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二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的商品及信息、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的商品及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商品或信息。
2、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民族仇恨等的商品及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商品或信息。
3、发布任何歪曲历史,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或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品及信息:损害国家荣誉、伤害民族感情的商品或信息;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违背历史客观事实,对历史事件进行歪曲、恶搞的商品或信息;纳粹及与其相关的军旗党旗、肩章,首饰、军品服饰、图案等装饰品或信息,如鹰符、闪电符、双S符、“卐”符号;称中国为支那的画册、收藏品、书籍、音像制品、其他含有前述表述的商品或信息;国内行政区域描述或展示错误;含有宣传纳粹等思想的信息。
4、未在境内出版发行或已停止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以及特殊邮票:境外政治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涉密文件资料,如政府部门发行的内部刊物、红头文件等;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书籍等;邮票票名为“中华民国邮票”;1949年-1955年从大陆运至台湾的民国邮票加印台币面值;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中国台湾地区发行的邮票,如印有蒋介石“就职纪念”、“六秩寿辰纪念”、“光复大陆”、“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的邮票。
5、违规发布涉及党政旗帜、币、徽章、歌曲、纪念章等,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发布带有恶搞、侮辱、丑化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的商品或信息,包括不限于,车贴、面具、T恤衣服等。
6、使用或错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的商品及信息:使用国家机关或机构名义做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内外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形象(真人和卡通)进行宣传,使用领导人同款、领导人肖像等信息招揽客户,或在商品描述中出现领导人题词、口号等;发布无纪念意义的涉及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的周边产品,包括不限于,车贴、墙贴、纹身贴、T恤衣服等;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机关单位、重大活动、社会事件开展营销活动,滥用、错用相关标识。
7、涉国家领导人关联的书籍、培训资料、教材等其他出版物,领导人姓名或职务错写、漏写:发布领导人相关著作时,其姓名、著作名表述不规范不完整,或表述中含有空格、符号,出现错字或漏字等情形。
8、“问题地图”及衍生品:出现漏绘、错绘现象的地图图形及制品;未依法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地图产品、附着地图地形的产品或信息;未上传审图号的地图及其衍生品等。
9、违反宗教相关管理规定,带有宗教、种族、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商品或信息;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商品或信息;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商品或信息;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商品或信息;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商品或信息;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商品或信息;涉及地域、民族、种族、人群歧视,恶搞、丑化民众和民俗,或借此牟利等的商品或信息。
10、违反宗教管理规定,带有邪教、封建迷信的商品或信息: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发布邪教、违法宗教相关商品或信息,如法轮功等。
11、其它违反宗教管理规定的商品或信息:以宗教或宗教场所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商品或信息;违规在互联网上传教的,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的,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或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的;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的;泛清真化商品或信息,如清真盐、清真水、清真牙膏、清真纸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不合规的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相关标识标志:发布不合格的党旗、党徽、共青团旗、共青团徽、红领巾、少先队旗、少先队徽、红队委(队长)等相关标志标识的商品或信息。
13、错误使用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少先队相关标识标志:利用党旗、党徽、共青团旗、共青团徽、团歌、红领巾、少先队旗、少先队徽、红队委(队长)等作为商品logo或进行商品营销。
(二)武器、仿真枪、管制器具
1、枪支、弹药、军火:枪支、弹药类商品,如火药枪、气枪、手雷、炸弹等;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产品,如,发令枪、消防枪、麻醉枪、易改制的火药动力射钉枪;大型军用武器类商品,如导弹、火箭、战斗机、坦克等。
2、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及其制作方法: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或零部件,如子弹、弹夹、瞄准镜、无缝钢管等;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大于零点一六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外形、颜色与真实枪支相同或者近似,但尺寸在相应制式枪支全长二分之一与两倍之间的仿真枪;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道具枪、带弹头的子弹工艺品等;发射子弹易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玩具枪,如bb弹枪,水弹枪;枪支、弹药、军火、仿真枪等的制作方法。
3、管制类刀具、弩等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刺刀、拳刺、);开刃的礼品刀、工艺刀、武术刀、宝剑;其他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mm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mm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日用厨用刀具:斩切刀、切片刀、砍骨刀、削皮刀、分骨刀、牛扒刀、面包刀、西瓜刀等,其刀尖角度大于60度时,刀身(刃长)超过240mm或全刀长最大值超过400mm的刀具,其刀尖角度小于60度时,刀身长超过180mm或全刀长超过350mm的刀具。提供上述器具的制作服务或发布相关信息;管制类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的制作方法。
4、其他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电击器;防身用的辣椒水、防狼喷雾;金属制飞镖,三角镖、六角镖等多角镖;带有助力构造等情况的高危弹弓和口袋弹弓;吹箭、吹刺、吹针、袖箭、麻醉枪的配件、麻醉针、麻醉吹管等;其他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的制作方法。
(三)毒品及毒品吸食工具
1、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安纳咖、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安眠酮、丁丙诺啡、地西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等;新型毒品,如“小树枝”,笑气、rush等;制毒原料及相关提取物,罂粟、大麻等;易制毒化学品。
2、毒品吸食工具、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K壶、溜冰壶、冰壶、嗨壶、咕噜壶、其他自制吸毒工具等或其配件、相关信息;非正规出版物的毒品提取或生产工艺、技术书籍等或其相关信息。
3、带有毒品相关表述的内容:带有毒品相关表述的内容,如带有大麻叶的服饰类商品或信息。
(四)军警用品
1、军用、警用制服标志及配件:军服、警服、军徽、警徽、军帽警帽、军警勋章、军警徽章、军警领花(章)、军警资历章、军警肩章、军警臂章、军警胸标、军警姓名牌、军警腰带、军靴警靴、军警用反光背心、军警领带夹、军警领带、军警水壶、军警用笔、军警用钱包、军警手表、军警用手套等。
2、军警设备及制品:军警望远镜、军警用对讲机、军警用警戒线、军警用灯箱、军警巡逻车、军警用防暴盾牌、军警用强光手电、军警用爆闪灯、军警证件及证件套、警用阻车设备、警用执法记录仪、金属手铐、脚镣、拇指铐、手札带、审讯椅等。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等军队机关、公安的专用标志、字样:服饰、设备、制品和相关信息中出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police”、“警察”等专用标志、字样。
4、以“军需”、“军服”、“军品”、“警用”、“警服”等用语招揽客户。
5、其他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人民大会堂特供等政府机关专用类商品或信息;滥用军队专用、特供等关键词的商品或信息;包含国家机关及领导特供酒、军队特供酒、军需酒等用语或标识的酒类商品;其他滥用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内容,炒作国家机关“特供”、“专供”概念的商品或信息。
6、其他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法院、检察院、市监局、海关、税务、消防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如衣服、帽子等;法院、检察院、市监局、海关、税务、消防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配件类,如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专用配饰;印有党政机关名称的杯子、水壶、手表、证件、卡套等各类商品或信息。
(五)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
1、国家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国家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该成份的其他商品,如砒霜、氰化钠、氰化钾、敌敌畏、溴敌隆等;易制爆化学品,详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其他明令禁止销售的化学品。
2、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易燃易爆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如手雷、炸弹、火药、爆炸装置(违规程度极其严重);烟花爆竹、冷烟花等;教授制作该类商品的教程或书籍,如《弹药工程》《工业炸药理论》《火炸药科学技术》《危险压力波与弹药膛炸》《制导弹药技术》《火炸药生产技术》等。
3、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六)色情低俗、暴力内容及催情用品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及信息: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视频,如AV片、黄色小电影、激情电影;色情聊天服务,如裸聊;色情网站论坛、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等。
2、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图片、音像制品及视频;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等资源,如色情电影种子、含有色情成分的搜索工具及相关软件;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读物、游戏、剧本杀等,如粗口歌等;直接表现人体性行为或性爱姿势;含有色情内容的成人套图、人体艺术、写真视频等;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3、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以及人造处女膜: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相关信息表述;人造处女膜。
4、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文字、图片及信息:含有“雅蠛蝶”、“草泥马”、“网络十大神兽”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词;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或仿人体器具的隐私部位;含有暴力、血腥内容的文字图片及视频信息。
(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1、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类:含有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性行为、以及其他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等的淫秽音像制品、视频、图片、信息;含有儿童软色情的文字、图片、视频、信息;用于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软色情信息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等。
2、未成年人邪典类:含有儿童邪典的文字、图片、视频、信息等。
3、未成年人宗教类:含有展示未成年人相关宗教商品或信息,比如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宣传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商品或信息。
4、未成年人欺凌类:含有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类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等。
5、未成年人其他违法导向类:含有宣扬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视频、信息。
6、引导未成年人犯罪类:含有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文字、图片、视频、信息。
7、未成年人不良信息:含有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等;其他含有危害或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借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行为等。
(八)侵犯他人及企业隐私、信息安全
1、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木马、病毒、肉鸡和计算机漏洞信息类等严重影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安全的商品或信息;解封器软件、工具、方法、教程、解封服务等非法破解行为,所涉及的账号包括QQ、DNF、CF等;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未经授权监控他人电脑操作、盗取聊天记录等隐私信息的远程控制/监控软件类商品或信息,如,QQ聊天记录器、WIFI探针等;涉及盗号软件及服务,如扫信类软件、账号信封等;涉及到黑客论坛相关的账号,邀请码、教程等;黑链产品、技术及服务;钓鱼网站、源码等。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具有摄像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盘式、充电器式、挂衣钩式、闹钟式、插排式、充电宝式、水瓶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具有监听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监听商品或信息,如隔墙监听器、手机监听卡、排插式、车充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偷窥设备,如反猫眼偷窥设备;普通摄像设备禁止使用诱导性内容进行宣传,如宣传偷拍、隐藏或微缩化展示。
3、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隐私信息查询服务等:个人资料信息、特殊人群信息、公司企业名录数据、隐私信息查询服务、用于搜索和采集个人资料的软件。个人资料信息: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驾照信息、快递单号、个人简历、cookies等;特殊人群信息:消费人群统计名单、股民资料、人才数据库等;公司企业名录数据:企业名录、员工个人电话、客户名单资料等;隐私信息查询服务,如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用于搜索和采集个人资料的软件,如邮箱采集软件、手机号码采集软件。
(九)药品、医疗器械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戒毒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戒毒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血液制品、疫苗、兴奋剂、中药注射剂等,如可卡因、(伪)麻黄碱、人血白蛋白、艾司唑仑、米非司酮等。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国家毒性药品管理品种中规定的毒性中药品种和西药毒性品种等,如生川乌、阿托品等;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
3、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公示,已查处、认定的假药、劣药,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药品: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平台治理要求,平台认定的高风险及高警示的禁止销售的其他药品(含跨境药品等):高风险药品、跨境药品、平台认定的其他高风险、高警示等禁止销售的药品等。高风险药品,如高风险部位或高风险用法的注射剂、晕车药等,如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动脉注射、关节腔内注射、玻璃体内注射、浸润麻醉等用法的注射剂;跨境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明确禁止上架药品、高风险药品:治疗窗窄药品(抗凝血药、镇痛药、肿瘤药)、抗精神疾病药品、癫痫药(存在自杀倾向ADR风险)、性激素类药品、毒性成份药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处方药品等;平台认定的其他高风险、高警示等禁止销售的药品等。
5、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注射类商品: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以及平台认定的其他高风险、高警示等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禁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不能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的医疗器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医疗器械;平台认定的其他高风险、高警示等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
7、监管部门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兽药药物;复方制剂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原农业部193号)公告禁止的兽药。
(十)人类器官及动植物,动物捕杀工具
1、人体器官、遗体:人体器官(肾脏、肝脏、眼角膜等)、遗体等。
2、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人体基因组、基因、组织、细胞,如人体胎盘;人体胎盘制作的食品。
3、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虎骨、穿山甲、羚羊角、大猫骨制品等;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5、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6、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如捕猎器、野猪机、捕兔器等;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地龙仪、电蚯蚓机等设备及其配件,如电捕器、电捕机、电捕逆变器、电捕升压器、超声波逆变器、超声波升压器、超声波背机、超声波船机等;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包括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张网、拖网、河湖延绳钓(包括空钓延绳钓)、地笼、迷魂阵、鱼晾、鱼叉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可能会对其他动物造成伤害的捕猎网、夹、套等工具,如野鸡拌门套、粘鸟网、竹鸡假媒、野猪夹、捕蛇网等捕兽工具。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猫狗肉及皮毛制品;鱼翅类商品;熊胆及熊胆制品;食人鱼类商品;宠物盲盒,禁止无视动物生命将活体宠物娱乐化,不得以任何盲盒形式售卖活体宠物。
8、病原微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十一)相关禁止销售、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及服务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文物:写明出土地和出土时间的文物,如1969年出土于甘肃省某墓中的马踏飞燕等。
2、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配件:烟草、雪茄、电子烟类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加热不燃烧型、烟油型电子烟及雾化型电子烟等;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以及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配件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壳、收纳盒、充电仓、贴纸、挂绳等;茶烟、花烟等类烟产品。
3、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品牌商品配件,如品牌化妆品空瓶、品牌奶粉空罐、品牌酒空瓶等。
4、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
5、企业公章等:财务章、合同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
6、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7、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航空公司积分类充值或代订机票的商品,如快充南航里程、代开公务头等舱机票等。
8、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平台公布的规则、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公约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生产商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中均未列明允许生产的商品;经国家机关通报或经平台抽检确认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商或同一认证资质关联的所有商品。
9、质检报告类商品及质检服务:发布质检报告、认证报告、店铺入驻报告、代入驻报告等商品;提供代检等服务。
10、其他国家相关法规禁止发布或存在风险的商品及服务: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如用于办理签证的商务邀请函、假机票、假证等;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商品,不得私自转让,如家电下乡优惠的商品、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套、京郊旅游手册等;代挂号服务;雅思托福代报名服务。
(十二)涉及走私、盗窃、抢劫、欺诈、作弊、赌博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
1、走私、盗窃、抢劫、欺诈等非法所得。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提供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伪造变造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伪造变造政府发放的消费券;伪造变造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提供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如域名备案服务、胎儿鉴定服务、办理入台证服务等;出售人民银行的收藏证书。
3、考试答案、作弊工具及服务: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等;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相关的替考服务;作弊耳机、橡皮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隐形透视眼镜等作弊用具;地磅、电表、电子秤等改装作弊计量用具;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驾校作弊工具,如跑马机等;门禁卡拷贝机器、代打卡指纹膜;虚拟定位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定位打卡商品。
4、为完成党政工作、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服务:党政类文章代写服务;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等与学业学术内容相关的违规服务;为学术、学业需求而提供的辅助类服务,如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资料等。
5、涉嫌欺诈的软件、工具及服务:涉嫌用于欺诈的变声器,如手机变声器、变声电话机、手持变声器、网络电话变声器和变声软件;来电显示改号软件;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定位IP地址的软件;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非法用途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由硅胶材质制成的高仿真“易容面具”;出租车发票打印机等;身份证号码生成器、采集系统、修改软件等;涉嫌用于欺诈目的的相关服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漏洞、服务漏洞或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服务等。
6、涉嫌盗窃等非法用途软件、工具及服务:万能开锁、快开工具等撬锁工具;非法开锁服务及开锁教程、书籍;机动车信号干扰器,机动车钥匙解码器等;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电来发光的电话灯等。
7、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代刷商品浏览量、商品收藏量、店铺收藏量等;虚假提升店铺评价等指标类的服务或商品;防止、排除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权利的商品或服务等。
8、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自动刷屏软件、 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代刷人气、代刷粉丝、代刷听众人数、代刷访问量、顶帖删帖服务、代刷网络投票等;自动刷屏软件等可用于违规刷人气等数据的商品或服务。
9、赌博博彩类:老虎机、赌博机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及其相关用具、作弊用具;遥控色子、透视扑克等赌博用具;六合彩、私彩等赌博相关商品或服务;游戏币回收等网络赌博性质类商品或服务。
10、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如火车票、发票等;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如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书等;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为被执行人代办理违规消费服务。
11、违规抽奖类商品:任何与网络游戏相关的抽奖,如CF道具抽奖等形式的商品或信息;随机网络游戏道具的序列号的抽奖,如任何形式的穿越火线游戏道具序列号;博彩性质类实物商品。
五、处罚措施
针对店铺售卖、发布、传播违禁物品及信息的,平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违约金、禁止商家提报及投放营销活动、创建商品、上架待售商品,以及清退店铺等。
对购买、发布、传播违禁物品及信息的用户,平台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账号部分或全部服务等。若经用户投诉或平台发现,且平台有理由认为账号存在较大风险的,平台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账号提供服务,并有权无限期禁用该账号,对于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平台有权交由执法及司法机关处理。
六、商品购买与用户评价
(一)商品购买。用户购买商品时,务必仔细确认所购商品的品名、价格、数量、型号、规格、尺寸或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并在下单时核实联系地址、电话、收货人等信息。如填写的收货人非本人,则该收货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账号人承担。
用户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平台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
(二)用户评价。用户有权在平台提供的评价系统中对已达成交易的其他用户商品进行评价。平台的评价信息是公开的,如用户不愿意在评价信息中向公众披露身份信息,有权选择通过匿名形式发表评价内容。
为确保评价内容能为消费者购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反映商品的真实情况,用户的所有评价行为应遵守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评价内容应当合法、客观、真实,与交易的商品具有关联性,且不应包含任何污言秽语、色情低俗、广告信息及法律法规与本公约列明的其他禁止性信息;用户不应以不正当方式帮助他人提升信用或利用评价权利对其他用户实施威胁、敲诈勒索。平台可按照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评价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七、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致力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用户使用平台过程时,可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获取更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平台会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并运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其他与产品及服务相匹配的安全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同时依法保护用户浏览、修改、删除、拒绝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以及撤回授权的权利。平台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用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使用平台服务前,应事先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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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户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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